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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游戏界面与他人游戏界面相似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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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学习分享: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1.网易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赔金额明显低于同类案件,且未全面考虑作品价值及侵权情节。网易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所有美术作品均在此前同类型案件中获得法院支持,特别是本案主张的8幅美术作品与生效判决()粤民初号案中主张的8幅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且两案的侵权性质、侵权页面也完全相同。在()粤民初号案中仅主张著作权侵权,未主张不正当竞争的前提下,该案8幅美术作品获赔金额为16万元,而本案主张著作权侵权的美术作品为9幅,并同时主张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判赔金额仅为6.5万元,明显过低。

2.火箭公司上诉称:火箭公司游戏广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火箭公司在游戏广告宣传涉及的部分特有形象没有在游戏内容使用,属于正常宣传行为,这更加证明火箭公司游戏内容与网易公司游戏不同。火箭公司游戏名称与网易公司《梦幻西游》名称不同,游戏名称不构成混淆。火箭公司游戏中“重现经典西游”指西游记游戏,与网易公司《梦幻西游》无关,游戏广告宣传不构成混淆。

3.大蓝公司上诉称:大蓝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新竞争。大蓝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推广行为由火箭公司实施,大蓝公司虽为涉案域名的备案主体,但该域名中推广行为由火箭公司实施。网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誉受损,涉案图标在整个落地页内容中并非突出使用,处于推广页边缘位置,且使用图标极小,视觉上较模糊且不突出,涉案行为一经通知立即停止,使用时间短,范围小,并不会给网易公示商誉造成不良影响。

二、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和结论:

1.关于大蓝公司是否侵害网易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年修正)第十条 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大蓝公司为被诉侵权游戏《无双西游》下载网站的主办单位,火箭公司确认系被诉侵权游戏的运营主体,且大蓝公司与火箭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游戏的运营和推广,不排除双方在涉案游戏的推广、运营等方面存在意思联络。大蓝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网易公司的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美术元素,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该网站获得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网易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关于火箭公司、大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八条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火箭公司主张其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混淆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梦幻西游》与《无双西游》均为网络游戏,两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梦幻西游》经过网易公司多年宣传、推广、经营,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其游戏登录界面、游戏美术元素与游戏存在较高的指向性。

其次,火箭公司、大蓝公司确认在涉案《无双西游》游戏宣传广告中所展示游戏登录界面与《梦幻西游》相应界面高度近似,其在广告中使用了与《梦幻西游》中的游戏道具、角色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卡通形象,而火箭公司确认其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上述卡通形象,未在涉案游戏内容中使用,故其上述宣传行为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误导,构成对涉案游戏的虚假宣传。

,火箭公司、大蓝公司除使用前述与《梦幻西游》游戏高度近似游戏界面、卡通形象等元素外,亦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梦幻原班人马打造重现经典西游”等文字,足以引人误认为《无双西游》与《梦幻西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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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粤73民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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