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 二审案号:()粤知法著民终字第30号
改编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并利用了原作品独创的基本表达,且所利用的内容应当构成改编作品的基础或实质内容。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网络游戏特有名称,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泽洪公司主张其享有《斗破苍穹》小说的网页游戏改编权,页游公司主张享有《斗破苍穹》游戏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权益,并认为菲音公司开发、维动公司运营《斗破乾坤》网页游戏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泽洪公司、页游公司诉请菲音公司、维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菲音公司、维动公司侵犯泽洪公司对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并构成对页游公司、泽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连带赔偿损失;驳回页游公司、泽洪公司的其他诉请。菲音公司、维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关于侵犯改编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对两个纠纷赔偿数额的酌定应予以支持,但在认定侵犯小说改编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侵权主体上有所偏差,故相应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加强了构成侵犯改编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说理论证。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二审从《斗破苍穹》游戏是否知名商品,“斗破苍穹”是否特有名称,《斗破乾坤》网页游戏的名称与《斗破苍穹》网页游戏名称是否构成近似这三点,层层逐步进行说理论证,认定菲音公司、维动公司存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涉及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纠纷是近年来井喷式爆发的新型案件,引起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广泛讨论,相应的司法审判往往也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