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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途原创关于网络游戏平台涉嫌开设赌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赌博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在网络游戏中衍生出赌博活动的实践案例也是层出不穷。该类赌博形式涉及网络游戏服务、游戏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个环节,赌资往往不直接与货币挂钩,隐蔽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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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开设赌场的网络游戏认定

是否提供虚拟道具与金钱之间的兑换服务是区分网络赌博与常规网络游戏之间的关键。网络游戏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不能仅从游戏模式进行甄别,也应当从游戏过程中,是否有进行资金等财产性利益的兑换,是否有在游戏中抽取渔头利的行为等进行认定。

在正常的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不确定的概率事件,来获得金币或其他道具,该类金币和道具因不能与金钱之间进行兑换而将游戏限定在“娱乐”的范畴。在涉嫌开设赌场的情况下,行为人会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得游戏中的金币、道具可以兑换成金钱,使得游戏玩家可以通过游戏中不确定的概率事件来达到赢取金钱的目的,从而实现赌博中的输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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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具体模式

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涉嫌赌博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笔者根据案例介绍以下几种模式,供大家参考。

平台直接提现

该种形式较为直接,游戏平台内直接具有“提现”“出金”的窗口或功能设置,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获得的金币或相应道具,可以直接通过在平台内点击兑换按钮,实现金币或道具与金钱之间转换。

如()浙11刑终9号案例中,行为人直接在网络赌博平台中接入支付接口用以游戏充值和提现,并从中抽取点数。在()鲁刑初号案件涉嫌开设赌场罪中,行为人运营棋牌类、捕鱼类网络游戏。游戏玩家赢得游戏后,可以通过游戏大厅兑奖页面兑奖(提现)或者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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