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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犯罪研究九破解防沉迷系统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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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捷培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此前,有关部门出台规定,要求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晚上8点到9点这一个小时内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该规定也被称为“最严游戏禁令”,各游戏平台纷纷采取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防沉迷方式,配合该规定的实施。

该规定的出发点当然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一个小时的游戏时间对于小部分未成年人来说,似乎不太够,有人便盯住这一“需求”,违反“游戏禁令”,向未成年人提供租借账号等破解防沉迷系统的办法,这种行为无疑违反“游戏禁令”,但是否构成犯罪,仍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当前破解防沉迷系统主要有直接租售账号、“代实名代刷脸”以及使用插件破解认证几种方式。

01

对于直接租售账号、“代实名代刷脸”是否构罪,主要在于是否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直接租售账号,是指张三注册一个游戏账号,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完成实名登记或进行刷脸认证之后,将账号出租或出售给李四;而“代实名代刷脸”,则是指李四注册账号来玩游戏,在需要实名登记或刷脸认证时,找到张三,让张三提供信息进行登记或刷脸。

两种模式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都可以归纳为张三提供实名认证后的游戏账号给李四用,而所使用的身份信息或刷脸认证信息,如果是张三本人的,那么实际上张三所实施的,仅是一个私自租售自己账号的行为,可能会违反游戏平台内部管理规则,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而言,这种行为的确是不道德的,但根据我国目前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而如果张三用来完成实名认证的身份信息或刷脸信息,是非法获取来的,比如窃取、或者大量收购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人脸相片,通过特定软件将人脸相片制作成动态图像,再将该动态图像用于游戏平台的刷脸认证。这种情况下,张三就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是,如果张三只是大量收购他人的游戏账号密码(以下统称“账号”),在转售出去,又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笔者持否定意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前面提到的张三非法获取他人的身份证号、姓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疑,但游戏账号不一定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了“账号密码”,但是这些账号密码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

经常玩游戏的朋友可能就会知道,我们完成游戏实名认证之后,游戏平台可能会留存我们实名认证所使用的个人信息,但是从我们自己的账号信息中,一般是看不到我们自己填写的完整身份证号及姓名的,也无法看到我们刷脸认证时的头像。

也就是说,这个账号密码,就是普通的“账号与密码”,我们看不到它所包含的实名信息,自然无法将其与某个特定自然人对应,也不能反映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对账号实际登记人的个人隐私产生危害,故不宜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02

提供外挂、插件破解游戏内部防沉迷系统,可能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或非法经营罪

如果张三不是通过上述方式,在游戏外部绕过防沉迷,而是为李四提供外挂或第三方插件,通过将外挂或插件植入游戏软件、修改游戏数据等方式,从内部瓦解游戏的实名认证或防沉迷系统,这可以等同为一种有偿提供外挂的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多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来处罚,小部分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当然,制作并出售游戏外挂的行为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侵犯著作权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与非法经营罪均有相关案例,笔者倾向于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具体理由将在后续文章中详细论述,此处不赘。

综上,对于提供破解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途径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但并非只要帮助他人破解防沉迷就一定构成犯罪。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应结合认证信息是否非法获取,提供给他人的游戏账号能否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的方法是否破坏游戏数据等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卢捷培根据办案经验对帮人转账、取现被控犯罪相关辩护要点的归纳与总结,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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