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东方男子文某,专门提供虚假的游戏充值网站为诈骗分子骗取他人钱财提供服务,还通过购买他人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结算诈骗款项,经分成结算,文某获利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3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万余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文某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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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至年2月期间,文某通过某宝网购买了制作网站的域名,并通过互联网找技术人员设计了虚假游戏充值网站,专门建立一个QQ群用于和实施诈骗的“枪手”联系,并提供虚假充值诈骗网站给吉某宾(已判决)等人实施诈骗。
为方便接收和结算诈骗款,文某通过购买户名为吉某意等非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诈骗款,同时专门使用户名为符某的银行账户,按照80%至85%的比例与诈骗人员进行结算。期间,吉某宾通过文某提供的诈骗网站,诈骗被害人王某.37元、郭某元。经鉴定,文某参与诈骗使用的银行卡账户交易流水借方发生额合计为万余元,其违法所得为诈骗款总额的15%,共计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向具体实施网络诈骗的人员提供服务、进行结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文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文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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