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裳羽衣》发布关服公告,引发玩家投诉,消协进场沟通,中止关服。该事件被誉为玩家的历史性胜利。
网络游戏能否关服之争的背后更深层的矛盾是游戏虚拟物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之争。本文所称“游戏厂商”皆假定为研发运营一体的国内游戏厂商,拥有游戏完整的著作权。
游戏厂商维护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营,需要持续投入人力、财力,是一种持续的经营性行为。法律不强迫企业经营,从该角度考虑,法律必然会允许网络游戏厂商关闭服务器,就如同法律会允许公司进行注销一般自然。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
因此,网络游戏厂商有权关闭服务器。
那么既然一款游戏的运营往往存在着尽头,服务器关闭时,玩家已经充值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将如何处理?《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也进行了规定,“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关服公告,补偿发放,紧接着尘归尘土归土。可为何《云裳羽衣》的关服没有法条规定的那样简单利落?
是玩家汹涌的民意?
诚然游戏厂商需要考虑民意与口碑来综合考虑得失, 的妥协方案必然考虑到了玩家的感受,但消协的进场背后当另有深意。
游戏厂商是否有权关服的争议背后的核心矛盾其实是一场关于玩家对于游戏虚拟物品拥有的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战争。玩家们之所以出离愤怒是因为“氪了这么金,得到的游戏人物、物品说没就没了”。
持“使用权说”的游戏厂商们,作为游戏的著作权人创造出了游戏以及伴生的虚拟物品,几乎无一例外的在《网络游戏用户协议》中约定了诸如“游戏产品和服务中的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等,所有权归xx公司所有,……玩家在尊重用户协议和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享有上述虚拟物品的使用权”。“使用权说”背后对应的法律关系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持“所有权说”的玩家们,朴素的认为游戏虚拟物品是“我花钱买来的”。同时,存在一些盗窃虚拟物品的刑事判决,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作为了盗窃罪的客体,也存在游戏厂商封号的民事纠纷中,法院说理时作出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论述。法院的部分判决似乎也在肯定“所有权说”。“所有权说”背后对应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
有许多专家称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为新型问题的声音,但早在年,由任 公司发布的《口袋妖怪红·绿》(后改名为《宝可梦红·绿》,《宝可梦》 世代系列)中,就已经可以通过GameBoy主机进行联机交换各自的宠物小精灵,而“宠物小精灵”与现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以严格意义上讲,“虚拟物品”属于上世纪产物。
所以这场争论不可能是因为新,所以搞不定。
其实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使用权说”都是压着“所有权说”一头的。在网络游戏行业的早期,玩家购买的是点卡对应的是可进入游戏的时间,绝大多数的虚拟物品都是通过游戏过程中产生的,在那个时代,玩家购买的是服务,非常好理解。
后来,大量网络游戏成为了免费游戏,玩本身不需要付费,反而道具的获得需要充值。玩家就自然产生了这些虚拟物品是“花钱买”的,但这种理解往往是玩家的一厢情愿。
少部分判决书中似有若无的支持“所有权说”的说理可能也仅仅是对游戏这个产品的不够了解。毕竟还有这么多将网络游戏当作洪水猛兽的声音,毕竟直到今天主流观点也还认为“虚拟物品”是个新型问题。我们必须要接受法律的滞后性。
关于虚拟物品定性的战争是法律界“波动派”与“粒子派”的斗争,可谓连绵不绝。之所以硝烟再起,可能有如下的原因:
,《民法典》确定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 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条可以理解为虚拟财产正式登堂入室,被赋权了。《民法典》是如此的举足轻重,只是提了一嘴,就燃起了“所有权说”再次战斗的信心。
第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网络游戏毕竟是个小众圈子,更有很多玩家只是“蝗一波就走”,除了部分硬核玩家外,认真将虚拟物品当作财产的毕竟不多。可随着元宇宙、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以及衍生出的不能说与NFT可是吸引了很多资本和韭菜的目光,这时候虚拟物品在大家心目中的认识就完全不一样了,突然提到虚拟物品就有一种好像很值钱的感觉。(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和虚拟财产之间不全然是一个概念,这个问题有机会另行展开)
所以,“所有权说”卷土重来了。而后衍生出了各种学说与争论,诸如“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权利说”等等,一时间好不热闹。
如前文所述,这是一场如此旷日持久的战斗,以至于从法律进行的推演已经太多。但“所有权说”从产品的角度很难成立。
所有权,是最重要的物权形式。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可玩家手上的“虚拟物品”不仅对不了世,可能也对不了游戏厂商。
从“所有权说”的角度举个两个例子:
例子一:玩家充值,抽中武器,获得了这把武器作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那么玩家从法律意义上可以单独处置这把武器,可以选择租借、出售、抵押给其他玩家。可是如果游戏厂商压根没有开发武器交易这项游戏功能呢?如果要为了配合玩家行使所有权,就需要对游戏的研发作出改变。
例子二:拥有所有权的物,如果被他人损坏是可以要求赔偿的。那就意味着游戏厂商不能关服,如果关服不仅要补偿玩家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还要对于玩家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虚拟物品灭失进行赔偿。
看,玩家一旦拥有所有权。游戏厂商既丧失的自主研发游戏的权利,还不能关服。如果玩家拥有所有权,网络游戏这个产品就难以成立。
,厂商并不因玩家不具有所有权就可以随意关服
法律不会强迫企业经营,当然也不会允许企业骗钱。任何的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难以为继的游戏生命尾声关服是企业的正当权利。但在非正常的节点,圈钱关服跑路的行为当然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今天就先聊到这里,在玩家只拥有使用权的情况下,网络游戏厂商行为边界问题下回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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