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有其独有的开发、出版、运营模式,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网络游戏的出版主体呢?当前,网络游戏市场存在两种主要经营模式:一是自研自发,这种模式的出版主体比较容易确定,向市场投放并提供运营服务的即视为游戏的出版主体。二是游戏开发完成后,由游戏实际所有者负责游戏运行保障(实际所有者也可能并非实质上游戏的运营单位),同时授权多家网络游戏运营平台参与联合运营,通过不同的付费渠道实现利益共享。第二种模式由于涉及多个权利人,如何正确区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出版主体呢?
我们用一个案例来分析网络游戏出版的主体认定问题:A、B两个手机应用市场(以下简称平台)分别向公众提供游戏客户端并参与运营两款网络游戏Ⅰ(有版号)、Ⅱ(无版号),C平台提供了网络游戏Ⅱ(无版号)官方版本的下载,未参与运营,以平台广告形式盈利。我们假设A平台已经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B和C平台没有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种情况:A平台提供两款游戏的实名认证和充值服务,Ⅰ、Ⅱ两家游戏公司提供游戏运行保障服务。在这种情况下,A平台提供并参与运营网络游戏Ⅰ(有版号)属于合规经营;Ⅱ游戏公司通过A平台向市场投放无版号网络游戏,涉嫌存在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行为;A平台存在运营无版号网络游戏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B平台提供两款游戏的充值服务,Ⅰ、Ⅱ两家游戏公司提供游戏的实名认证和运行保障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出版物Ⅰ游戏已经取得版号,Ⅰ游戏公司和B平台均不存在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行为;Ⅱ游戏公司通过B平台向市场投放无版号网络游戏,涉嫌存在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行为;B平台虽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提供充值服务属于游戏运营服务,不能认定为“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第三种情况:C平台提供游戏Ⅱ(无版号)客户端程序下载链接,未参与任何运营服务。在这种情况下,C平台未对游戏Ⅱ(无版号)进行编辑加工也未参与运营,不具备出版特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第四种情况:C平台提供单机版游戏下载。单机游戏是游戏厂商向公众用户提供游戏体验服务,其出版主体为游戏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C平台同样负有传播责任而非出版责任。
第五种情况:无版号游戏Ⅱ厂商全权委托A或B平台搭建服务器、提供客户端程序下载和运营服务,那么A或B平台均涉嫌存在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无版号游戏Ⅱ厂商由于不直接向公众用户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应视为游戏的研发行为。
网络游戏出版的行为特征和电影产业领域的“发行”概念十分类似,网络游戏出版主体需要依据是否存在实际向市场投放并为公众用户提供游戏体验服务的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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