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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浙江高院第六期ld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

——浙江高院第六期“浙知沙龙”综述

为有效规制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提升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近日,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浙江上虞举办了第六期“浙知沙龙”,聚焦“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来自全省部分法院法官、相关行政机关代表、知识产权专家学者、网络游戏企业代表等40余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加了沙龙。

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许惠春致欢迎辞,他指出举办“浙知沙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大家围绕主题各抒己见,从中汲取 的知识;二是来自多跨场景的专家学者通过碰撞交流和深入探讨,解决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三是希望通过这一平台,培育更多知产精品案件,培养更多审判精英,整体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时任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学兵在致辞中指出,探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前瞻性和创新性,符合实践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共享共治的目标,形成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成果。

单元: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沙龙共分为三个单元, 单元的研讨主要从法律问题的角度展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扬分析了网络游戏的八个基础性著作权问题。 ,网络游戏虽属一门综合性艺术,但结果表现为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影像画面,应认定为视听作品,并同时具有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的特征。第二,关于网络游戏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1.越抽象的表达,越和思想合一;越具体的表达,越受法律保护;2.越简短的表达,越和思想合一;越冗长的表达,越受法律保护;3.越给他人留下选择空间的表达,越受法律保护。第三,网络游戏应满足“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这一固定性要件,但对“固定”可以做如下理解:除了物理固定,逻辑或者虚拟固定也属于固定范畴。第四,从网络游戏制作、运营需要版号这一角度来看,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归属应适用电影、电视剧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条,原则上属于游戏的制作者。第五,关于网络游戏的整体保护与拆分保护哪种方式更好问题,应该视侵权样态而定:如果行为人利用了网络游戏中的连续动态画面,整体保护的方式较好;如果行为人是具体利用了游戏中美术、音乐等游戏设计的元素,则拆分保护更合适。第六,不能仅凭网络游戏作品的部分元素侵权就得出整个视听作品侵权的结论,而是要从作品的整体来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具体应满足以下情形:游戏核心元素实质性相似+游戏设计实质性相似+例示性的连续画面实质性相似,且被告不能提出有效反证。第七,关于侵权比对的对象如何确定问题,理论上有三种选择:一是穷尽式比对,二是例证式比对,三是抽选式比对。以上方式比较来看,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抽选式比对较为可取。第八,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既未改变电影和类电作品属于连续影像画面的本质,也未将固定性要件删除,故没有降低视听作品的保护门槛。

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磊从网络游戏设计的角度论述了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游戏开发过程需经历游戏立项、游戏规则设计、游戏核心部分制作、资源串联调试及进一步细化制作这几个阶段。每个游戏在立项之初都会有一个明确的模板游戏,因此游戏设计的立项阶段是存在借鉴的,但这种借鉴仍属于思想层面,关键在于游戏设计具体进行到哪一阶段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关于游戏侵权的比对原则,在“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穿越火线诉全民枪战)”一案中法院支持了以玩家视角来进行相似性比对。至于设计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其认为,电子游戏设计=游戏玩法(思想)+实现玩法的具体内容(表达)。游戏的界面设计、数值策划、游戏镜头设计、地图(关卡)设计、消除类游戏的icon道具设计、UI界面设计、弹窗设计,在一定条件下均能达到独创性高度,都可以被视为表达予以著作权保护。但总体而言,对于哪些游戏设计具有独创性很难一概而论,应根据游戏类型、游戏本身而具体确定。

浙江省委宣传部出版处四级调研员曾健峰介绍了网络游戏审查制度,从网络游戏怎么看、网络游戏抓什么、网络游戏怎么抓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方面,网络游戏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都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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